2月14日,施堅勇聯系浙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來省分行簽訂理財協議,按照事先分工,由施堅勇繼續(xù)冒充胡某負責接待,并在當天將一套虛假的理財標的為40億元的《中國工商銀行法人理財產品協議書》和其事先偽造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給夏曉振;由柯青松冒充省分行車隊司機將人接至省分行;再由鄧雙梅設法將保險柜放入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韓某的辦公室并將韓某支開;同時夏曉振、柯青松等人負韓某辦公室布置成機要室:柯青松安裝“機要室”門牌及監(jiān)控攝像頭,夏曉振則將理財協議放入韓某辦公桌、將偽造的省分行印章放入保險柜。公訴書顯示,將理財標的由10億元提高到40億元,是施堅勇與曹家蓁(另案處理)商量后決定的,但未將該情況告知鄧雙梅。
準備工作完成后,施堅勇將浙商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帶至偽造的“機要室”,由夏曉振冒充省分行機要室工作人員,在虛假的理財協議上加蓋偽造的省分行印章。簽約完成后,鄧雙梅囑咐夏曉振將偽造的印章及相關物品帶回賓館。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浙商銀行相關人員在簽約過程中發(fā)現諸多疑點:一是其他辦公室門牌很舊,但是機要室門牌很新;二是機要室布局與正常的機要室不符;三是印章放在一個小保險柜中且印章不是銅制的。此外,他們提出想去胡某的辦公室坐一坐,結果胡某竟然找不到自己的辦公室。經核實后,浙商銀行得知省分行無相關業(yè)務,終止了該理財協議。
庭審中,鄧雙梅堅稱融資一事是施堅勇找自己,很多事情她不知情。其表示只有保險柜的事情自己知情,其他的都“不知道”“不太懂”。而施堅勇則稱,是鄧雙梅找自己幫忙融資,偽造印章、偽造機要室等一系列事宜鄧都知情。夏曉振也稱,他所做的事情都是聽從鄧施兩人的安排,鄧應該都知道。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施堅勇、鄧雙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印章與被害單位簽訂虛假理財協議,騙取被害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中施堅勇合同詐騙金額40億元,鄧雙梅合同詐騙金額10億元;被告人夏曉振幫助施堅勇、鄧雙梅偽造中信信誠資產管理公司印章及相關證照。施堅勇、鄧雙梅的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夏曉振的行為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施堅勇、鄧雙梅在合同詐騙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檢方認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記者 范天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