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巿東區(qū)刺臀怪客王姓男子遭逮后,否認對3名夜歸女子犯案。臺北法院今天審酌扣案剪刀有被害人DNA等證據,判王男1年4月。
檢警指出,今年4月7日晚間8時許,1名女子行經復興南路和市民大道路口時,忽然遇到1名男子持不明利器刺向她的右臀。
警方獲報后調閱監(jiān)視器,發(fā)現男子疑似涉嫌3月25日信義區(qū)和3月31日中山區(qū)的刺臀案,查出有傷害等前科的王男涉重嫌,另依監(jiān)視器畫面及訪查得知王男會在一家超商附近出現,前往埋伏。
警方在4月9日晚間發(fā)現王男進入超商后,立即上前逮人,并赴王男家中起出犯案用剪刀等,也查獲被害人指控及監(jiān)視器畫面中王男身上穿的條紋上衣及外套。王男到案后,不愿配合偵訊,也未說出動機。
3名被害人中有1名女子下班時,步行至市民大道和復興南路口時,過馬路時遭人從后方猛撞,走一段路后,才發(fā)現臀部受傷,所幸傷口不深。另1名女子則是在等公交車時,忽然遭持刀猛刺臀部,傷口縫4針。
王男遭臺北地檢署起訴后,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辯稱自己與被害人沒有仇怨,也沒有欠對方錢,3起刺臀案,不是他做的,剪刀等工具帶在身邊,是為了方便修理機車,沒有借給他人使用;王男的家人則稱,王男長期有精神問題,請求從輕判刑。
不過,法院調查,在扣案剪刀驗出被害人的DNA,被害人與王男之間的生活,毫無交集且素昧平生,且醫(yī)院對王男進行精神鑒定后,認定他沒有罹患精神疾病。
法院審酌王男隨機行刺夜歸女子,使被害人身心受創(chuàng),惡性非淺,案發(fā)時,他是1名游民,之前曾從事吊車及打石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6萬元,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傷害罪判他1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