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刑事局干員李泱輯因判定嫌犯王明助準(zhǔn)備朝自己開槍,于是先開4槍回擊,結(jié)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嫌犯制伏。沒想到事后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新臺幣,下同)醫(y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zhí)法有理,不愿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2001年刑事局偵八隊干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wù)處槍擊案的嫌犯王明助正面對峙,當(dāng)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沖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槍并開4槍。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后,不但沒被記功,反而成了殺人未遂的被告。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xiàn)金到法院,不過最后一刻他還是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他不懂為何警察執(zhí)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果一定要對等防御,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dāng),我想沒人可做到”。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愿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多年,最后法院認定他使用槍械正確,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但全案已經(jīng)定讞,還是必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