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統一等四大連鎖超商,前年因分別調漲加乳現煮咖啡價5元(新臺幣,下同),被“公平會”以聯合漲價行為共開罰2000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后認定,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現煮咖啡市場,先后漲價是合理的市場競爭,昨天仍判決度四家超商勝訴,撤銷裁罰處分。本案仍可上訴。
前年10月4日,全家超商先調漲加乳咖啡每杯5元,統一和萊爾富分別于5日、來來OK超商于6日跟進漲價。
“公平會”以四家超商聯合漲價,構成“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對統一超商開罰1600萬元,對全家、萊爾富、OK超商分別裁罰250萬到50萬元間。
四家超商提起訴愿被駁,再打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超商勝訴,“公平會”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f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仍判超商勝訴。
判決指出,違反聯合行為首要要件是廠商必須是獨占或寡占特定市場,除了四大超商外,仍有許多品牌的連鎖咖啡店賣加乳現煮咖啡,消費者有代替性選擇,四家連鎖超商無法壟斷或寡占市場。
法院認為,當年鮮乳漲價經媒體強力傳播后,含乳咖啡可能漲價,早為業(yè)者“期待”,甚至被消費者所“預料”。全家當時接到牛乳供應商味全通知10月1日調漲乳價;咖啡豆供應商伯朗咖啡通知將在10月4日調漲咖啡豆價格,全家率先調漲價格是合理的。
全家上漲后,其他業(yè)者通過市場調查,迅速應對、追漲,在這種狀況下,業(yè)者不需要通過任何聯絡、協議,就可達成先后漲價的結果。因此,四家超商依據市場狀況及成本考量陸續(xù)漲價是合理的舉動。
法院采信統一超商提出的意見,認定臺灣現煮咖啡市場,確實有以5元為級距訂價的習慣,四家超商以5元為級距漲價,合于行銷管理學所稱的“習慣性定價”理論;何況,“公平會”無法證明四家超商有藉“合意”、“相互約束”聯合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