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花名“妮可”的少女3年前12歲時就有32C身材,混跡酒店坐臺,酒客賴姓男子涉嫌以10萬多元(新臺幣,下同)買香奈兒名牌包送給她,換取性交易,律師舉“童顏媽媽”辯護不知對方未成年,不過一、二審法官都不采信,重判賴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據(jù)報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diào)查,花名“妮可”的15歲少女,家境優(yōu)渥,金錢及物質(zhì)不虞匱乏,3年前就讀小學6年級時就有155公分、32C的身材,2010年暑假期間因好奇心和尋求刺激,瞞著家人由經(jīng)紀人安排,到高雄市苓雅區(qū)1家酒店坐臺陪酒。
高雄市1家國際貿(mào)易公司高階干部賴姓男子(52歲),2010年7月間到這家酒店消費,看上坐臺的“妮可”,隨即帶她出場到知名百貨公司專柜,花10萬8000元購買1個香奈兒皮包送給“妮可”,賴姓男子數(shù)天后將少女帶回住處性交易。
當年9月間,父母在少女的皮包里發(fā)現(xiàn)了保險套,她隨即離家出走,警方據(jù)報尋獲“妮可”后問出詳情,少女表示,因為不知道怎么將名牌包退還給男客人,所以才答應(yīng)性交易,不過賴姓男子則否認與少女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并且堅稱自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買名牌包只是想要追她當女友。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賴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他不服,上訴二審,辯護律師以“童顏媽媽”為例,認為有不少已成年的女子,容貌仍酷似小學生,賴姓男子追問過對方年齡,但少女騙稱已滿18歲,不能怪罪賴姓男子。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妮可”化妝打扮后說話童言童語,未脫生嫩、天真、稚氣,與時下常見的少女并無二致,社會閱歷豐富的賴姓男子,不可能分辨不出“妮可”未成年,大手筆買名牌包送少女,就是為了性交易,所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