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新華社濟南8月15日電(記者邵琨)記者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于8月14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濟南中院對被告人李富山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李富山貪污贓款予以退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擔任臨沂大學副校長、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該校黨委書記丁鳳云(另案處理),在購買淮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臨沂市蘭山區(qū)教授花園御景灣房屋時,采取支付部分購房款,差價款從淮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給臨沂大學的公款中抵扣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717.17148萬元。其中,李富山用公款抵扣個人購買房屋差價款244.1205萬元。
另外,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李富山利用擔任臨沂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臨沂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臨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常務副指揮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7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8.0029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鑒于李富山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富山受賄贓款已經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