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合同糾紛被指錯誤認定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歷經(jīng)近4年牢獄之災(zāi),先由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3年,直至最終宣告無罪。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得的該案終審判決書中顯示,該案二審期間,檢察官曾當庭發(fā)表無罪指控意見,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yīng)該宣判無罪。
2016年6月24日,湖北大冶人劉文剛在被羈押了三年零九個月后,跨出牢門,恢復(fù)自由。劉文剛告訴澎湃新聞,他正著手委托律師申請國家賠償。
承包項目被控詐騙工程款獲判無期
事情發(fā)生在五年前。該案終審判決顯示,2011年7月,河北榮藝園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藝公司”)經(jīng)招投標程序,成為了河北省遷安市黃臺山公園二期軒轅閣工程的承建方。
同年9月,榮藝公司項目負責(zé)人王立信將上述中標工程轉(zhuǎn)包給了湖北豐景園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景公司”),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承包協(xié)議》(以下簡稱“合同”)。
劉文剛以“豐景公司”的名義承包了上述工程。他稱,在實際施工期間,由于榮藝公司滯后提供全部實際施工圖紙,又因新增木制工程和彩繪貼金等工程量,加之原建筑基礎(chǔ)樁偏位,致使項目組工人窩工近一個月,遭受了重大經(jīng)濟損失。2012年春節(jié)過后,榮藝公司單方又將這一工程另行轉(zhuǎn)包給了他人。
2012年9月23日,劉文剛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石家莊市檢察院以劉文剛涉嫌合同詐騙罪,向石家莊中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劉文剛以“豐景公司”的名義承包上述工程,從湖北老家組織15名施工人員進駐工地施工,以給工人發(fā)工資及購買材料為由,從榮藝公司軒轅項目部,分12次共借支工程款528.2862萬元。起訴書指控,除去已建工程造價、履約保證金以及購買彩鋼活動房等費用,劉文剛詐騙榮藝公司364.58萬元。
2013年11月12日,石家莊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文剛犯有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劉文剛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與榮藝公司簽訂千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在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榮藝公司錢款做工程,花費小額工程款65.67437萬元后,騙取榮藝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借款,獲取412.6萬余元后逃匿,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劉文剛告訴澎湃新聞,他沒有非法占有榮藝公司的錢款,“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借支工程款,不存在詐騙”。
6月24日,劉文剛被無罪釋放。律師供圖
“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3年”
一審判決后,劉文剛不服上訴。
2014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決認定有的事實尚有不清楚,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至石家莊中院重審。
2015年10月9日,石家莊中院作出重審判決,仍認定劉文剛犯合同詐騙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
“一審法院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quán)?!眲⑽膭偟霓q護人相愫晶首先提出質(zhì)疑的是,涉案的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所謂的犯罪地均不在石家莊。
據(jù)相愫晶介紹,石家莊中院重審該案期間,她曾向法庭提交3份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涉案合同的簽訂地點,系在河北遷安市榮藝公司項目負責(zé)人王立信的辦公室。與此同時,合同載明所承包的項目工程也在遷安市,所謂的詐騙資金也都在遷安開戶的銀行卡上。
“即使上訴人真的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區(qū)分局也不具有對該案的管轄權(quán)?!毕嚆壕дf。
“一審判決針對管轄權(quán)異議,法院只字未提,既不下發(fā)裁定,在判決中也有意回避?!毕嚆壕дf,該案重審時,辯護人曾提交多份證據(jù)證明劉文剛與豐景公司存在掛靠關(guān)系及窩工之實,法院卻同樣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
相愫晶認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豐景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并無行騙和逃匿行為。另外,從完成的工程量看,“豐景公司”按照工程進度循序漸進施工,后由于榮藝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才使得施工未按預(yù)期完成。
“劉文剛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導(dǎo)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原因系民事糾紛?!?劉文剛的辯護人相愫晶認為,原審認定劉文剛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
民事糾紛被指刑事化,檢方最終無罪“控訴”
“榮藝公司與劉文剛為負責(zé)人的項目組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顯然屬于法院的民事收案范圍?!毕嚆壕дf,任何一方都不應(yīng)懷著不正當目的、非法地、惡意地虛假報案,使得民事案件刑事化。
相愫晶分析說,原審判決故意回避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和案件定性的實質(zhì)問題。
2015年10月,劉文剛第二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認為重審判決嚴重違反程序,片面采信證據(jù),適用法律不當,認定案件事實錯誤。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檢察院在二審出庭意見中直接指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河北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顯示,檢方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劉文剛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據(jù)不充分,建議二審法院改判無罪。“依現(xiàn)有證據(jù),劉文剛依據(jù)合同約定向榮藝公司借支款項,用于履行合同項目所需要木質(zhì)牌樓、活動板房、建筑材料等,不能證實劉文剛非法占有借支款項的目的,也不能證實實際占有了借支款項,不能否認其與豐景公司存在代理、經(jīng)濟承包關(guān)系。”
“這樣的二審出庭檢察意見,實屬罕見?!毕嚆壕дf,自2012年9月23日被刑拘算起,劉文剛在看守所羈押了整整三年零九個月。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劉文剛無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文剛犯有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及省檢察院出庭意見應(yīng)予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