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孩子屬于超生
法院查明,出生證明上登記的父親身份證正是周健本人,而根據(jù)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這份證明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的原件。
此外,根據(jù)《出生證明》首發(fā)簽字登記表證明,孩子是芳芳懷孕38周所生,此時芳芳離婚才剛剛33周。如此說來,孩子的確是在兩人尚未離婚就已經(jīng)“播種”成功,孩子的生父是周健無疑。
周健稱孩子是早產(chǎn)兒,但法院并未采信。
對于計生局提供的資料,周健認為不夠直接,要計生局進一步提供孩子與他有血緣關系的直接證據(jù)。但他與芳芳卻一再拒絕做親子鑒定。
法庭駁回周健的請求。主審法官解釋說,周健與芳芳曾為夫妻關系,離婚后仍住在一起,要知道誰是周小雅的生父,周健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yōu)勢,但周健卻偏偏一再拒絕。
相反,在計生局收集證據(jù)能力受限的情況下,周健應當憑借自己的舉證優(yōu)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但是,直至庭審結(jié)束,周健都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還拒絕對第二胎作親子鑒定,這是明顯違反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