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3日訊 原福州臺江區(qū)地稅局工作人員潘某某、董某某等收受某公司賄賂,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司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近日,福州市中院二審判決,潘某某、董某某依法被判緩刑一年;林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08年8月,福州海旺船務有限公司向臺江區(qū)地稅局申請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因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臺江區(qū)地稅局洋中分局未予通過。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某(已被判決)找到馬尾區(qū)地稅局的詹某某(另案處理),詹某某向時任臺江區(qū)地稅局紀檢組長的林某某打招呼。林某某指示時任臺江區(qū)地稅局洋中分局局長的董某某、時任臺江區(qū)地稅局稅政科具體經辦的潘某某關照,盡快辦理。
董某某明知海旺公司不符合辦理自開票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條件,仍審核通過,使得該公司非法獲得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周某某先后多次送給林某某中華煙以及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等物;送給董某某現金和購物卡共計1.7萬元,以及中華煙等物;送給潘某某現金和購物卡共計2.4萬元,以及中華煙、茶葉等物。潘某某、董某某、林某某還多次接受周某某的宴請和娛樂消費。(海都記者 曾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