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縣市所有道路 2017年起也禁超
而有警方人士介紹,另外,七縣市轄區(qū)所有道路,對已購買的超標電動車設置3年過渡期,從去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在上述區(qū)域行駛將處以100元罰款,過渡期滿后仍上路的,處以200元罰款。對已購買的超標電動車給予3年過渡期(即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但不予注冊登記,由各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而8月1日后在各縣市購買的未列入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注冊登記。
另外,為緩解城區(qū)道路交通壓力,8月1日起,在各縣市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福州五城區(qū)通行。
超標電摩屢禁不止 市民盼望警方嚴查
福州一次次擴大超標、未注冊電動車限行范圍,但街頭超標電動車的身影屢見不鮮。
昨晚8時許,海都記者來到五四路華林路口,該區(qū)域早在2010年就已限制超標電動車通行。但記者在路口蹲守的半小時里,至少看到20輛超標電動車經過,有些超標車甚至在機動車道上穿梭,騎手載人、接打電話等亂象更是屢見不鮮。
為此,現(xiàn)場有市民認為,眼下福州電動車數(shù)量龐大,急需加強管理,特別是超標電動車,速度快、安全性低,還常常闖紅燈。監(jiān)管超標電動車不僅要擴大禁行范圍,更要靠日常監(jiān)管,需要警方加大查處力度。
何謂達標電動車
據(jù)《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2.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3.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4.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5.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6.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
目前,福州市電動自行車銷售已實行帶牌銷售,也就是說,市民在正規(guī)銷售店購買的、帶有牌照的電動車,就屬于達標電動車。(海都記者 陳恭璋/文 毛朝青/圖 通訊員 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