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陳某某(男,1964年生)在福州鼓山盤山公路上鍛煉時(shí),被男子謝某某飼養(yǎng)的加納利犬咬傷。
隨后陳某某向晉安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謝某某賠償陳某某醫(yī)療費(fèi)、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jì)3968.2元,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后,原告陳某某認(rèn)為賠償金額過(guò)低,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近日,福州市中院駁回陳某某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施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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