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電動車代管點的車輛被偷了,對方卻表示只能賠償500元。福州市民林小姐覺得不合理。記者就此向法律人士進行咨詢,對方表示停車場既然收取了停車費用,就與車主有了保管關系,應該按照實際情況賠償失主的損失。
福州市林小姐說,前天上午8時40許,自己將電動車寄放在臺江區(qū)光明南路恒豐大廈樓下的“恒豐兩車代管點”,繳納了1元停車費后便上樓上班,沒想到到了下午5時30許,車子不見了。
“這是兩個月前剛購入的新車,價值3300元,停車場卻只愿意賠償給我300塊。”林小姐說,自己在福州市恒豐大廈18樓上班已近五個月之久,車一直都就近停放在該停車場。為了確保電動車不被偷,每天除上車頭鎖外,還會在前輪加鎖一個U型鎖。
當天事情發(fā)生后,林小姐即刻聯(lián)系代管點相關負責人,并前往派出所做筆錄。當晚,代管點負責人表示賠償300元。昨日,負責人致電林小姐,表示賠償金額可以調至500元。但林小姐覺得既然繳納了停車費,代管點就應該對車輛失竊的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就此向該代管點有關負責人求證,對方表示會前往派出所看完監(jiān)控,再依據(jù)行規(guī)賠償。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林柏冬律師告訴記者,依據(jù)《合同法》,停車場既然收取了停車費用,就與車主有了保管關系,應該按照實際情況賠償失主的損失。如若失主明確車輛停放點就是該停車場的話,就能以訴訟方式來維權。(記者 陳雪芳 實習生 黃雅能 丁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