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炒ST股”
那么,原本定位順豐定增的私募基金,為何曾在定增前投向了二級市場?目前資金投向哪里?
11月29日上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致電作為基金托管方中信證券執(zhí)行總經理、托管部行政負責人吳俊文,其回復,“我們按照合同約定,將基金定期信息披露提供給了基金管理人”,不過其稱,無法對外透露基金的投向和最新凈值。
另一位主角北京大白,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盡管29日晚間,北京大白董事長朱寶稱“我們準備去一趟證監(jiān)會”,對資金投向未予正面回復。
不過23日北京大白的微信公號文章,表明了其態(tài)度,在11月24日其向龍樹資本的名譽權糾紛《民事起訴狀》中寫道,“公司在實際投資中,也是嚴格按照《順豐定增專項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的約定進行投資”,強調公司并不違約。
而上述私募基金合同對“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標的”三個類目給出了相距甚遠的范圍。
其中,“投資范圍”涵蓋股票、定增、新股申購、新三板、債券等,還注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擬增加以上列示之外的其他品種(非標品種除外),如對該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可直接投資”。
“投資策略”為“主要投資于市場上知名企業(yè)的已上市股票(定向增發(fā)),或通過其他基金和有限合伙企業(yè)間接參與該項目的已上市股票、未上市股權”。
“投資標的”則為短短六個字的“順豐定增項目”。
那么,投資對象到底如何界定?龍樹資本和北京大白到底孰是孰非呢?
“此類情況應該是采取對非合同制定有利的一方有利的解釋,寫明投資標的是順豐定增的,就應該去投順豐定增。”28日下午,公義律師事務所於炯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不利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理解。
杭州某投資公司法務部人士也稱,“合同目的是投資順豐專項定增基金,而非進入二級市場,按投資標的來認定更符合雙方最初簽約目的。”
駱江峰強調,“北京大白表示會投一些貨幣基金或央行逆回購債券等固收類產品,但是為什么拿這筆錢去買高風險的股票,甚至ST股,我們至今很難理解”。
不過,北京大白指出,“龍樹資本單方面要求按照高于當時基金凈值的價格提前解除《基金合同》,保本退出”。對此龍樹資本否認,“我們并不是因為定增時間拖得太久想退錢,大白一直不披露基金進展才是關鍵。”
此外,其認為,龍樹資本未在2017年7月21日前填寫《認購對象出資人信息表》,導致其部分認購資金未能獲得認購資格,是雙方爭議所在。
駱江峰回應,“關于投資人的信息,我們的確沒給,我們也沒有必要提供,因為相關投資人信息已經在中基協(xié)完成備案”。
龍樹資本成立于2011年,曾參與義烏首只政府引導型私募股權母基金,截至2016年,資產規(guī)模超60億元,自稱投資風格“不追風,也不追求熱點”。
注冊資本5億元的北京大白成立于2015年,曾參與南孚電池定增,控股方紫懿控股集團直接投資及參股企業(yè)30逾家,合計管理超50億元。
“我們要求召開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北京大白應該公開基金成立以來的所有數據”,駱江峰稱,目前已聯(lián)系到近50家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對龍樹資本而言,其更擔心的是,該基金2018年5月即到期,但定增新增股份同年8月才能第一次解禁,獲悉該情況的北京大白,應組織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基金展期事宜,但是至今還沒有進展。
屆時,若基金盈利,北京大白會不會故伎重演,拿著定增浮盈轉而投向別的項目?
對于雙方爭議,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稱不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