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5日訊 昨日,晉江市法院刑一庭審結該市首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傅某平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去年9月2日5時許,被告人傅某平組織、指揮蔡某楊、陳某文等人駕駛“閩獅漁07662號”、“閩獅漁07663號”漁船,在機動底拖網作業(yè)禁漁區(qū)(118°42.800E、24°33.645N)使用網目尺寸小于國家規(guī)定的禁用拖網工具(經測量最小網目尺寸19毫米)進行雙底拖網打魚作業(yè),捕獲魚獲物31.3公斤,后被泉州市海洋與漁業(yè)執(zhí)法支隊查獲。同月23日,被告人傅某平主動到晉江市公安局投案。
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平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被告人傅某平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的情節(jié),晉江法院作出上述審判。(海都記者 陳紫玄 通訊員 王星 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