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之后,由于各種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近幾年,房價飛漲、部分城市房屋限購、或者由于感情難舍,種種原因導致“離婚不離家”現象增多,但法院調研卻發(fā)現由此引發(fā)更多糾紛,呼吁社會引起重視。
趙先生離婚一年了,他并不避諱告訴別人自己“離婚不離家”的現狀。
趙先生:兩個人只有一套房,目前的經濟實力又不能再買一套,而且也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錢賠償給對方,所以現在只能暫時住在一塊兒,但確實挺尷尬的。
尤女士并不是因為受經濟條件所限,或房屋限購政策影響,不得不繼續(xù)與前夫在一個屋檐下生活,而是為了孩子。
尤女士:我們家孩子今年六年級,馬上面臨升初中的考試,所以我們考慮的是盡量不因為我們的事情影響到孩子,現在還住在一起,跟原來一樣,等孩子再大一點,慢慢向他透露這些事情。
而法院調研卻發(fā)現,很多象趙先生、尤女士一樣選擇“離婚不離家”發(fā)生糾紛的越來越多。其中排除妨害糾紛最常見,由于矛盾加深,一方會采用鎖門、堵門、換鎖等方式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而因為各種摩擦引發(fā)的暴力沖突,往往會超出家庭暴力的范疇,有的甚至會引發(fā)命案。
而像尤女士這樣主動選擇“離婚不離家”的情形,則受到同居關系糾紛的威脅。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王湘羽就審理過類似的案件,張女士為照顧孩子離婚后十年沒離家,最后前夫要與他人結婚,將她掃地出門。
王湘羽:女方長達十年都在這個房屋居住,自己的房子已經沒有了,她就面臨無房居住的局面。再一個,她為家庭的付出也缺乏婚姻關系的保障。
種種原因,“勞燕分飛”,種種原因,又不得不在一個屋檐下繼續(xù)生活,其中遭遇的各種尷尬可想而知,有什么辦法可以解決呢?
北京一中院提出,由于客觀的經濟、居住條件所限,法院判決將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價高漲的現實下對雙方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的一種保護。但在處理房屋權屬問題時,更需要考慮雙方關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現實基礎。
王湘羽:如果雙方矛盾突出,情緒對立嚴重,可以考慮將房屋拍賣或整體出租,房價款或房租由雙方分割,或是房屋由雙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對方租金等方式,盡量避免矛盾的激化。
對于雙方關系比較緩和,主動表示離婚不離家的當事人,法官也有善意的提示。
王湘羽:在共同生活過程中,購買大件家庭財產的一些收據票據要妥善保存。如果遇到一些暴力的情況也注意證據收集,比如及時去公安機關報案。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還是建議及時辦理復婚手續(xù),畢竟婚姻關系能提供一個全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