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2月18日,因永安市某工業(yè)園開發(fā)建設需要征用某鄉(xiāng)鎮(zhèn)村委會經(jīng)營的耕地。而李某在領取自有承包地的補償款15萬元后,又以長子長孫身份代簽補償合同并領取了其已故奶奶、父親、弟弟所在戶的征地補償款208712元。而該戶的實際分田人口為父親李某金、奶奶周某嬌、次子李某乾、女兒李某香。另周某嬌于1911年出生,并于2013年因病去世,其父母、丈夫均在解放前去世,其婚后生育李某土、李某金等子女六人,長子李某金亦于2000年去世,李某金的次子李某乾也于2012年意外身亡。周某嬌晚年的生活主要是由李某土等叔叔在照顧,林某照顧極少。故近親長輩的叔叔姑姑們得知征地情形后,要求李某將奶奶耕地份額獲得的補償款按子女人數(shù)均攤,然李某皆以征地款不屬于遺產等借口拒絕給付,雙方對簿公堂。
審理:經(jīng)永安法院審理認為,縱觀全案,涉及周某嬌名下耕地經(jīng)營權是其在生前合法分得,雖為一整戶共分,但戶內人口份額明確且經(jīng)征收后,耕地經(jīng)營權已明確具體地轉化為等值財產即208712元的征地補償款。該補償款的1/4,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所規(guī)定的,公民(周某嬌)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范疇,即周某嬌的遺產應為52178元。而公民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應受法律保護,該款可以由周某嬌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的計算方式)依法繼承。另,涉及李某金的份額各方當事人經(jīng)司法釋明均同意放棄權利由其子女自行處理。據(jù)此,法院判決李某應給付李某土等五位叔叔姑姑各8696元征地補償款。宣判后,李某自知理虧,主動向親屬們給付了補償款并逐一地賠禮道歉。
評析:本案中的周某嬌在生前的分地,死后獲得的征地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性質,在審判時確實存在較大的分歧。但主審人并未固守糾結于所謂法理剖析,而是到糾紛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實地,對相同情況的另外十幾戶村民進行逐一調查了解,涉案爭議在當?shù)貎H此一例,子女均攤已故父輩補償款份額是符合當?shù)毓仓刃蚝蜕屏硷L俗的。最終,主審人以民事活動中的大原則作為基礎,探求個法的立法本意,巧妙地解決了本案爭議問題。裁判結果體現(xiàn)了基層法院遵循公序良俗,提倡案結、事了、人和的終極審判理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