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行竊 獲刑半年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泉州市區(qū)首起“持兇器盜竊案”昨一審宣判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7月5日 豐澤法院
攜帶兇器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到東西,都會直接構成盜竊罪。從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這一項規(guī)定。昨日,泉州市區(qū)首起“攜帶兇器盜竊”案在豐澤法院一審宣判——在菜市場持刀盜竊的小偷陳某俊,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今年5月3日上午,豐澤東海街道后埔菜市場內(nèi)一片嘈雜,攤主老陳被顧客圍得團團轉,生意一派繁榮。不過,就在老陳給一位顧客找零時,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放在攤位右側、裝零錢的黑色塑料袋不見了。老陳猛一抬頭,發(fā)現(xiàn)塑料袋捏在陳某俊手中。老陳不甘,一把上前將他揪住并報了警。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老陳的塑料袋中共裝有717元現(xiàn)金,并在小偷陳某俊的身上搜出一把彈簧刀。兇器讓老陳后怕不已,但小偷當場被制服,他終于松了一口氣。
陳某俊是貴州人,35歲,來泉州不久,一直未找到滿意的工作。此次落網(wǎng),他已是“三進宮”。經(jīng)查,2005年及2009年,陳某俊還先后因盜竊罪被判過刑。法院認為,陳某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責。鑒于陳某俊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nèi)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主審法官介紹,所謂“攜帶兇器盜竊”,就是在實施盜竊時,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攜帶兇器的行為。攜帶兇器盜竊,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且對被害人的人身也構成了潛在威脅。行為人攜帶兇器盜竊,往往有恃無恐,一旦被發(fā)現(xiàn)或者被抓捕時,則使用兇器進行反抗,這種行為以暴力為后盾,直接對他人人身構成嚴重威脅,理應予以刑事處罰。
主審法官特別指出,“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兇器進行盜竊而未使用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在攜帶兇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施暴或者威脅時,則應當以搶劫罪論處。(本網(wǎng)記者 韓影 魏麗實習生 蘭榮昌 通訊員 黃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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