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下午,海淀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第25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合同民事糾紛案件。2015年1月,原告張小生在被告周某處借到一把紫砂壺,并以人民幣80萬元抵押,約定兩年后借期滿則歸還該壺及抵押款。周某現(xiàn)以紫砂壺被掉包為由拒絕履行借約,張小生要求法院判決履行借約返還80萬元。
兩年前借紫砂壺為贗品 法院判借約仍成立
原告張小生在庭審前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時稱,自己是江蘇宜興做仿制紫砂壺生意的商人。2015年初,張小生從熟人處結(jié)識被告周某,周某自稱有一把家傳的紫砂壺,是壺藝泰斗顧景舟先生所制。
2015年1月18日,張小生到北京與周某達成出借抵押交易,周某將這款綠泥雙線竹鼓紫砂壺以人民幣80萬元的價格借予張小生,借期兩年,期滿后收回壺并返還80萬元抵押款。
1月19日,張小生支付完畢80萬元錢款后攜壺離開。20日晨,張小生在江蘇宜興家中打開紫砂壺時,發(fā)現(xiàn)壺底內(nèi)寫有“借予張小生”等字樣,而18日自己查驗時并沒有該字樣。張小生懷疑該紫砂壺為贗品,隨即送至江蘇省收藏家協(xié)會鑒定委員會鑒定,判定該壺非顧景舟真品。
張小生稱自己1月底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公安局西山派出所報案,稱自己遭到周某詐騙。隨后,張小生將周某訴至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被告周某稱自己出借的紫砂壺為“顧景洲”所制,而非張小生認為的“顧景舟”。2015年,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8022號民事判決原告張小生敗訴。經(jīng)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均以證據(jù)不足和張小生為仿制紫砂壺的從業(yè)人員理應(yīng)有鑒別能力為由駁回原告關(guān)于撤銷借約的訴訟請求。
借約期滿出借方拒還押金庭上雙方質(zhì)證未宣判
2017年1月,借約期限滿,張小生聯(lián)系周某歸還紫砂壺時,周某稱該壺與自己當時出借的并非同一把,拒絕返還80萬元,張小生遂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借約。
被告周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在2015年1月18日張小生驗貨后,為防止對方歸還掉包,用狼毫筆蘸國畫洋紅顏料在壺底留了字跡,并留存了印簽以做對照。周某在庭審中持印簽與壺對照后稱此壺并非自己出借給張小生的那一把壺。
法庭要求原被告雙方進行質(zhì)證,雙方對于法庭上原告出具的壺是否是2015年被告周某出借給原告張小生的壺意見不能統(tǒng)一。法庭合議庭建議雙方申請專業(yè)機構(gòu)出具鑒定,判斷印簽筆跡與壺底筆跡是否統(tǒng)一等信息。
15:4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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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藝師顧景舟原名顧景洲,1915年生于江蘇宜興,被譽為“壺藝泰斗”。2015年秋季,顧景舟于1959年為人民大會堂江蘇廳定制的“松鼠葡萄十頭套組咖啡具”以9200萬的天價成交。(實習(xí)記者 趙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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