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北京,歷時4年的國畫大師許麟廬遺產案再次在市二中院開庭,圖為被告的長子許化杰在法官允許下庭下發(fā)言。
7月29日,著名國畫大師許麟廬21億遺產糾紛案重審落下帷幕。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北京二中院獲悉,該院經重審認定許麟廬妻子王齡文持有的許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駁回了許麟廬三兒子許化夷等人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其父遺產的訴訟請求。
兒女狀告母親偽造亡父遺囑
許麟廬是齊白石的徒弟。1936年,他與王齡文結為夫妻,后育有4子4女,長女許美、三女許嫦已去世。
2011年8月9日晚,許麟廬在北京去世,留下72件字畫和3把紫砂壺,包括齊白石書畫24幅,另有徐悲鴻等著名畫家作品,總估價約為21億元。
次年,許家遺產糾紛拉開序幕,持續(xù)4年,波折不斷。
2012年7月,三子許化夷率先將時年94歲高齡的母親及兩位兄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父親留下的遺產。
2013年3月,北京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并將許麟廬其他未被訴的子女追加為原告。2014年10月,該院一審認定遺囑有效,判決全部遺產由王齡文繼承。許化夷和許化杰不服,提起上訴。
2015年9月,北京高院以一審程序存在瑕疵、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北京二中院重審。
2016年6月3日,該案重審開庭。
據《京華時報》報道,法庭上,王齡文的代理人稱,王齡文是許麟廬的結發(fā)妻子,兩人共同生活70余年,感情深厚,許麟廬將全部遺產留給妻子符合常理,遺囑是真實有效的。原告指責母親偽造遺囑應提供證據證明。
上述報道還稱,除了許化遲和許娥外,其他子女都對遺囑不認可。長子許化杰的代理人稱,許麟廬在住院期間曾說過字畫由大兒子保管,且遺囑系許麟廬去世后才出現,因此部分子女認為遺囑是假的。該代理人稱,這份遺囑的簽名字體不是以前的寫法,落款日期是阿拉伯數字,“不符合老人的書寫方式,跟他之前的習慣也不符,而且蓋的章之前也沒有使用過”。
北京二中院:許麟廬的遺囑合法有效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許麟廬的遺囑是否真實有效。
王齡文曾向法庭提交一份許麟廬與遺囑合照的電子照片以證明遺囑真實性,該照片經鑒定未發(fā)現有技術修改的痕跡;但許化夷等人對鑒定檢材的存儲介質有異議,認為應當用原始介質即相機存儲卡作為存儲介質進行鑒定。
北京二中院認為,王齡文提交的照片雖然保存介質發(fā)生了改變,但所反映的內容均為許麟廬與遺囑的合影;鑒定機構所作的鑒定結論亦是通過對現有照片進行司法鑒定操作后,確定現有照片未發(fā)現技術修改痕跡。
該院還認為,無論照片保存介質如何轉變,可以認定,許麟廬曾在遺囑前與王齡文一同合影。雖然照片未直接反映許麟廬書寫遺囑的過程,但可以證明許麟廬知曉遺囑并愿意在遺囑前留影。照片中的遺囑與王齡文提交到法庭的遺囑之間雖然存在印章、指印上的差別,但這兩者之間文字內容一致,故該合影可以作為遺囑真實性的輔證。
此外,根據專家意見,電子照片在不同保存介質之間的復制、保存,并不會改變電子照片所反映的圖像內容,故許化夷等人對鑒定檢材的存儲介質的異議因缺乏充足理由和相關證據而不成立。
許化夷等人還曾提出遺囑中的“許”和“麟”等字不符合許麟廬生前的書寫習慣等質疑,如“許”字在遺囑中是“讠”字旁,而許麟廬生前習慣寫為“言”字旁的簡寫即三點水;再如遺囑中的章并非許麟廬常用的名章等。
北京二中院經核查認為,在各方均認可的比對樣本中,“許”字既有“讠”字旁的寫法,也有“言”字旁的簡寫即三點水的寫法。另外,根據一般常識,在書法創(chuàng)作中用不同名字、字體、寫法署名落款名章均很常見,故對許化夷等人的質疑不予采信。
綜上,北京二中院認定王齡文所提交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且王齡文與許麟廬共同生活70余年,遺囑內容系許麟廬將財產留給結發(fā)妻子,亦符合人之常情。許化夷等人主張王齡文向法院提交的遺囑系偽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采信。
最終,該院判決駁回許化夷等人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許麟廬遺產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