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打拼多年買一套房,讓自己有個安居之所,結束漂泊的日子,是很多人的夢想。如果費心費力買了房,歡歡喜喜裝修一新后搬入居住,最終卻不能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實在是一件糟心的事兒。記者7月25日從霞浦法院獲悉,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類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中,賣方除了返還買方已付376000元購房款外,還要支付違約金57600元和賠償房屋裝修費40000元,合計473600元。
買房后無法辦理房子過戶手續(x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間, 原告鄭某和被告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霞浦縣某街道的一套商品房轉讓給原告,價款人民幣476000元,其中376000分三期給予被告,余款100000元待產(chǎn)權過戶時付清。若被告違約,應于10日內(nèi)退還原告已付購房款,并在3日內(nèi)支付按定金一倍和已付購房款10%計算的賠償違約金。房屋產(chǎn)權若有糾紛,概由被告負責解決,造成損失由被告承擔責任。
據(jù)介紹,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定金、購房款共計376000元,房屋裝修后于2015年3月入住。后來,鄭某多次要求陳某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手續(xù),但陳某卻告知訴爭房屋權屬登記他人名下,且現(xiàn)因諸多原因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基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鄭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請求判令陳某返還購房款376000元,支付違約金57600元(已付購房款10%+定金20000元);并請求判令陳某賠償其房屋裝修費90000元及中介費4000元。審理中,陳某認為房屋裝修費應為40000元較為合理,鄭某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