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對血檢結(jié)果有異議可申請重檢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對“醉駕入刑”以來的一些“爭議問題”,本報記者邀請省交警法制專家、法學教授和律師進行探討
5月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醉駕入刑”新規(guī)實施后,泉州各級交警多次開展整治酒后駕駛的統(tǒng)一行動。但在辦案程序規(guī)范和證據(jù)認定等方面,由于立法的缺陷還有待完善,因此也給公檢法部門帶來了一定的考驗。
昨日,針對新規(guī)實施以來遇到的一些“爭議問題”,記者邀請了福建省公安交警法制專家、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和律師,對此進行探討。
——【偵查階段】——
兩種酒檢手段都可作為證據(jù)
呼氣檢測和抽血檢測是交警在偵查階段,為檢測醉酒駕駛?cè)司凭克扇〉膬煞N手段。福建省公安交警法制專家、華僑大學法律碩士劉海耀表示,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在查處酒駕時,首先對駕駛?cè)瞬扇『魵鈾z測,呼氣檢測結(jié)果未達到80mg/100ml的駕駛?cè)?,屬酒后駕駛,一般不采取抽血檢測;若駕駛?cè)撕魵鈾z測結(jié)果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及不愿意、無法配合呼氣檢測的駕駛?cè)?,則采取抽血檢測。
兩種檢測手段都可以作為法律證據(jù),但從證據(jù)固定和保存的角度來說,還是要以抽血檢測為主,以防止駕駛?cè)耸潞髮魵鈾z測有異議,而屆時已無酒精含量,無法抽血檢測。
對血檢結(jié)果有異議 當事人可申請重檢
據(jù)豐澤交警大隊有關人士介紹,5月1日“醉駕入刑”后,醉駕嫌疑人一旦被查獲,必須由兩名交警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對嫌疑人抽血,交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jiān)督。
抽取血樣應由專業(yè)人員按要求進行,交警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抽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凈、干燥的容器封裝,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zhì)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警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血樣鑒定結(jié)果出來2個工作日內(nèi),鑒定機構必須將鑒定結(jié)果送達交警部門。當事人對鑒定結(jié)果有異議的,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nèi)向交警部門申請重新鑒定,即送檢另外一份血樣。
——【司法實踐】——
危險駕駛罪達不到逮捕條件
劉海耀說,單純的危險駕駛罪,連拘留的條件都達不到?!缎淌略V訟法》第61條規(guī)定,七種情況才達到拘留的條件,即正在預備、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一般的危險駕駛并不符合以上拘留條件,而刑訴法規(guī)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檢察院才會批準逮捕。所以,對一般的危險駕駛罪,不予以逮捕。
劉海耀認為,為簡化程序、節(jié)約成本,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省去刑拘的環(huán)節(jié)。
醉駕無危害后果 或?qū)⒉粯嫵煞缸?/STRONG>
劉海耀說,就目前來說,醉駕的標準以國家標準來執(zhí)行。但實際上,不同的人對酒精的耐受性不同,例如通俗所說的“酒量好的人”,即便是在醉酒駕駛的情況下,仍然遵守交通法規(guī),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jié)果。但以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處罰就過重了。
從刑法謙抑性來看,刑法是最終的手段,不是唯一的手段。要考慮采取其他處罰方法,如醉駕直接影響到個人誠信信用的記錄,而不要一味地通過刑事來處罰。
“醉駕入刑”要考慮刑法對公民的影響——這種行為被定位為犯罪的心理創(chuàng)傷,而罪犯始終是要回歸社會的。醉酒駕駛從交通違法行為轉(zhuǎn)變?yōu)榉缸镄袨椋瑳]有一個緩沖期,屬于“一棍子打死醉酒駕駛的人”。
劉海耀說,在“醉駕”案件的司法實踐未出臺前,公安交警機關將嚴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來執(zhí)行,偵查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對于單純的危險駕駛罪,即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酒駕駛行為,檢察院或?qū)⒆鞒霾黄鹪V決定,認定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而法院則可能作出無罪或輕罪的判決。
福建義全律師事務所陳炳輝律師說,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未出臺。而當事人的酒精含量多少、是否抗拒執(zhí)法等多重因素,都有可能影響到法院的量刑。
和行政處罰銜接會讓人鉆空子
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提出“不應將醉駕一律定為刑事犯罪、要注意和行政處罰的銜接”等說法,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福建刑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陳曉明說,《刑法》修正案(八)中關于醉駕的規(guī)定是很明確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只要達到醉駕標準,就可以依法對駕駛員進行刑事處罰。
他不清楚張軍的說法來源和根據(jù),所謂的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惡劣,是要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還是態(tài)度非常惡劣、拒絕檢測,問題比較模糊,目前司法解釋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張軍的說法,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礎上,又稍微收緊了一點。
陳曉明認為,假如加入了“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惡劣”等字眼,最高院應該會給出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惡劣的相應司法解釋。不過,陳曉明并不贊同在《刑法》修正案(八)上再有什么變動,“那等于是在《刑法》修正案(八)開了個口子,某種程度上給一些人提供了便利,像高曉松事件,這次他是撞傷人了,應該跑不掉。但假定像他這樣的名人醉酒駕車,沒有造成什么后果,即使酒精含量很高,司法機關的選擇也就變得復雜了”。
泉州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科長柯平均認為,張軍的這種說法不具有法律依據(jù),沒有法律效力。(本網(wǎng)記者 尤燕姿 陳邵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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