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于賭博無法自拔
惡意透支信用卡
套現數十萬元后
將錢財全部揮霍
近日,浦城的一名公務員季某某因構成信用卡詐騙,被浦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5萬元。
案件直擊季某某是浦城某單位的一名公務員,妻子是某學校的老師,兒子在外地工作,在他人看來,這是幸福的一家人。然而幾年前,季某某卻迷上了賭博。由于常年嗜賭,他不僅輸光了自己的收入,還花光了家中的積蓄。但輸紅眼的季某某沒有醒悟,而是急于籌措賭本,妄想在賭桌上贏回自己的錢。
自2012年起,季某某先后向四家不同的銀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最初,他還能按時還款。后來由于卡辦得越來越多,透支金額也越來越大,他再也無力償還。面對銀行的追債,季某某選擇了逃避。
2015年5月2日,浦城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大隊接到浦城縣多家銀行的報案稱,季某某在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銀行曾多次催收但他仍未償還,已累計欠款本息達20萬余元。
對此,民警立即開展偵查工作。經查,季某某除了自己開通信用卡,還偷偷將妻子的身份證偷出,背著她開通了4張大額信用卡進行透支,直至事發(fā)。
目前,季某某已被抓獲歸案。
提醒
平時喜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的市民朋友要注意及時還款,因為一旦逾期未還超過三個月,且經銀行多次催繳仍不歸還的,將會觸犯刑律。
法律解讀
一、構成惡意透支的情形
根據《刑法》以及《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銀行會凍結信用卡并將持卡人列入黑名單,同時還會通過公安機關追究持卡人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的刑事責任,法院將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
另外,《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惡意透支的情形: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二、惡意透支對應刑責
1萬~10萬元: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0萬~100萬元: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注意
1、“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閩北日報 (通訊員:陸?。?/p>